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入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中央及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财税政策进一步发力。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等多部门一天连发四文,出台了多项税收支持政策,涉及对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捐赠税收政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在对企业的税收支持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五项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和个人相关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三项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财政部、发改委还联合发布公告称,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另外,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在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其中,截至2月6日17时,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667.4亿元,实际支出284.8亿元。截至2月6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十余条财税支持措施。
此外,自2月2日以来不到一周时间里,北京、上海、苏州、无锡、青岛、宁波等地及山东省、湖北省密集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组合拳,其中包括多项财税硬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