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思超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钱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据了解,这也是自去年招商银行与钱端“口水仗”爆发以来,首份涉及投资人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一位名为李思超的深圳市民,将招商银行与钱端同时告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李思超称,她于2014年开始在招商银行处购买优选理财项目,招商银行将该理财产品外包给被告钱端公司进行开发、运营和维护,并对外宣传推广为其旗下项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到期理财项目有“3月优选项目【933974】”,“11月优选项目【868215】”,“4月优选项目【947314】”,履约金额(本金+利息)共计196281.47元。
现以上三个优选理财项目均已到期,李思超认为,两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按期结算费用支付给原告,但两被告未履行相应支付义务,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本金合计192000元、利息合计4281.47元、以及延期兑付的利息277元。合计196558.47元。
而对于原告的起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在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理由有三。法院方面称,2019年6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于微博公众平台发布了立案侦查的公告。鉴于该案已经立案侦查,所以,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同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另外,原告使用“钱端”APP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必然已接受《投融资协议》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最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思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1元予以退还。
事实上,就“钱端案”,近日,银保监会消保局一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列举了招商银行存在的四项违规。
首先是招行未就与钱端开展合作业务情况向原银监会或原深圳银监局提交业务申请或备案,在整改期间实质违规扩大了业务范围。
其次,在业务模式方面,招行将互联网融资见证扩展至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范围。
再次,在投资渠道方面,招行拓展了第三方投融资平台手机APP——钱端投资渠道发布和销售融资见证项目,而手机端投资起点为100元,远低于“小企业E家”5万元起点金额。
最后,招商银行在2016年5月后,面向企业客户的员工组织“员企同心”营销活动,推荐下载钱端APP等属违规推介行为。
而该案最终将如何收场,第一财经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