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发布一个多月以来,共发生7单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判决,这些判决判定担保协议无效,其中,5单判决判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人士认为,《纪要》的发布统一了裁判思路,明确了非“善意”债权人将不受保护,帮助上市公司“避开”恶意债务陷阱,是人民法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体现。《纪要》的发布正在倒逼债权人、上市公司等多方规范治理,优化担保生态,使存量上市公司质量有较大提升。
违规担保协议无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金盾股份实控人构成无权代理且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ST天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微弘保理公司要求天马轴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以支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ST高升《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等案例不断出现。在《纪要》发布后,7单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判决,均判定担保协议无效,其中5单判决判定上市公司无责,2单判决判定上市公司承担一半责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免责概率显著增加。
近年来,由于巨额违规担保,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况频繁上演。“大股东一人违规担保,损失的往往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纪要》的发布,统一了裁判思路,给涉及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带来福音。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大股东关联担保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必须进行公告。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公告的审查可随时随地进行,不产生更多成本,也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对上市公司是否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担保决议是否真实等问题,债权人只要审查上市公司公告即可。但在实践中,有部分涉及违规担保的案件是没有公告的,但一些债权人也没有审查其是否公告就直接签了合同。”某业内人士表示,债权人连如此便捷的审查流程都未履行,就很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很难认定其为善意的。
“《纪要》将相关法律规定等串联起来发布后,就有了统一标准。当事人要去看公告,以公告内容为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
有的法院虽然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却判决上市公司承担一半责任。理由在于,公司对违规担保无效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主动维权
《纪要》发布后,支持和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判决越来越多。分析人士指出,对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行为,上市公司维权积极性明显提高。有的上市公司已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请求法院确认违规担保无效。
ST中天11月30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近期披露的诉讼情况,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情况。由于违规债务并未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未于公司备案,公司目前无法全面了解违规债务的情况,更无法尽早解决违规债务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干扰、无法保护公司及违规债务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公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纪要》,作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时的说理依据,根据该文件,违规债务属于无效合同。鉴于此,公司诚邀相关当事人尽快与公司联系,全面向公司披露合同及相关文件。望相关当事人抓紧时间,尽早与公司取得联系。
专家指出,此前,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监管主要在行政监管层次,《纪要》的发布将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监管上升到司法救济层面,为打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筑牢“最后一道防线”,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确认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在违规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已判决案件,上市公司应通过提出上诉、再审等方式挽回损失。
倒逼存量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分析人士认为,《纪要》的发布统一了裁判思路,在对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乱象提供有力支撑的同时,将倒逼公司完善治理,优化担保生态。
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而言,《纪要》的发布将倒逼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促进关键少数归位尽责、共同防范抵制担保风险。某上市公司董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担保作为上市公司惯常使用的资本运作手段,很容易逃避制约沦为“关键少数”的决定。在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大股东一方,大股东将董事会投票权牢牢握在手中,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纪要》的发布,可较好地约束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董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建议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担保行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纪要》的发布将引导其从源头上规范相关行为。“作为债权人在接受保函时,应有哪些审查义务,是否召开股东会等,都将在债权人内部治理中或是在作业过程当中慢慢形成规则,倒逼担保生态优化。”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认为,《纪要》的发布将对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乱象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