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为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用,证监会12月27日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并要求证券公司应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当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性资金,并采取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限制业务活动等措施,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三是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其中,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同期市场利率,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借款利率由投保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状况、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期限及担保措施等因素予以确定。申请流动性支持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困难的经核实并确认后可延期不超过一年。
四是强化监督追责。一方面,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发放支持资金,并派出现场资金监控组。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发现问题的,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童卫华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内银行业、信托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为防患于未然,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经证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通过该项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储备手段,进一步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