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9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央行、国家外汇局昨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而拟出台实施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征求意见稿》指出,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需开立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需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需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购汇汇出,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三是优化托管人管理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二是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投资风险管理做出细化规定,并再次强调,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和股指期货交易,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2年实施QFII制度,于2011年实施RQFII制度。制度实施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截至2019年8月末,QFII投资总额度3000亿美元,共计292家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1114亿美元;RQFII制度在20个国家/地区试点,总额度19900亿元人民币,共计222家R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6933亿元人民币。
央行方面指出,QFII/RQFII投资额度等限制已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开放进程,仍有总额度、单家机构额度等限制,不利于境外投资者整合和统一管理其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境内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等资产,也不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开放与深度发展。截至2019年8月末,QFII/RQFII持有A股总市值为6822亿元人民币,仅占A股流通市值的1.5%,难以充分发挥其在改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取消QFII/RQFII额度限制,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