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从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工作机制等三部分内容着手,优化商业银行资本工具损失吸收机制。
商业银行目前已有的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逐渐拓宽,涵盖IPO、定向增发、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可转债等。随着资本工具种类日益丰富,原《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细化,资本工具损失吸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发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应予更新。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触发事情具体有两大情形,一个指“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另一个指“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或者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由于从会计分类的角度看,资本补充工具分为权益类如优先股和负债类如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且不同工具适用于补充不同类型的银行资本,如优先股、永续债用于补充银行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用于补充银行二级资本。本次修订分别对权益类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对负债类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不同触发事件下,包含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所要执行的内容均有具体规定。
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由于本次修订后,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仅设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要求相同。为保持不同层级工具之间资本属性的阶梯性,《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先于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
对于同级资本工具,《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同级资本工具同时按比例吸收损失。以现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例,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二者应同时按比例分别转股和减记,以体现同级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具有平等性。
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本次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一是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有利于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促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保障不同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维护不同层级工具风险属性的差异性,有利于市场对资本工具合理定价。三是在结合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规则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公平竞争,提高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发行资本工具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补充资本。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丁臻宇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相比于国际同业水平和未来信贷增长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仍然需要多渠道、及时地补充资本。但考虑到目前资本市场相对低迷,整个银行板块跌破净资产的个股已多达27只,这基本上封堵了银行通过定增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可能。可转债市价可以低于每股净资产,但转股价要高于每股净资产。于是,银行偏向选择相对容易的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补充资本。修订《指导意见》意味着我国推出创新资本工具势在必行,随着今年以来永续债的破冰,未来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含定期转股条款的资本债券等创新资本工具也将逐步出现。
此外,考虑到当前商业银行已有大规模的存量资本补充工具,此次修订也会对存量工具的合同条款有所影响。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存量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适用原合同所约定的触发事件,以保障发行条款的法律效力。不过,优先股、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等存量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应遵守《指导意见》修订稿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