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严绍明表示,证监会就修订《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的修订主要是配合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加强中国期货市场的市场监管,这两个核心的主题来进行的调整。
《办法》于2002年首次发布实施,也曾有过修改。如今,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成为必要。
证监会方面提出四个方面的必要性,一是期货交易所相关内部治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需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市场规范发展要求;三是国际组织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相关要求需在国内监管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四是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相关业务规则需要进一步优化。
“随着我们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境外机构多次提出,在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方面,境外的机构高度关注,如果我们不能够在我们的法规规章当中,明确中国期货交易所是合格的中央对手方,不能够在规则当中明确写明结算最终性。那么作为境外的投资者参与到境内的期货市场,应该说他们相应的具体的风险成本会非常高。”严绍明表示,基于此在《办法》中明确了中国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以及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对外开放相关规则。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另外,在日常的市场监管当中,交易所承担的主要是一线监管的责任。严绍明指出,交易所在监管过程当中,面临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交易所在打击违规操纵、打击违规分仓利用,控制多个编码来实现违规分仓、违规持有更多的超过持仓限额的持仓头寸,这些方面缺少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新的《办法》中,完善了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以防范市场风险。具体体现在,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交易所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新的《办法》增加了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
“我们对市场反应比较多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也进行了优化。在原来的规定当中,国债作为保证金,折扣率是比较高的。实际上像一些高度安全的债券产品作为担保品,它的折扣率,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是更多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自行评估,不需要在规章层面写一个比较死的折扣率,这样既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也不利于发挥交易锁定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所以我们在这方面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国债类似国债这种高安全性的担保品,作为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原则性的调整,具体的折扣率,则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严绍明称。
新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
与此同时,也根据近些年来的市场一些变化,新《办法》对一些相关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