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家险企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少数未披露整改办法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根据保险公司发布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险企在信息披露方面标准不一。例如,针对银保监会在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分公司披露比较充分,部分公司略带一笔,未披露对应的整改措施。同时,还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为“无”或者“否”,亦无对应的整改措施。
整体来看,三季度有超过20家的财险公司受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大部分是因为备案产品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还有少数是因为险资运用中存在问题。
部分险企受到监管却称“否”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7月份,银保监会共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针对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根据险企的不同情况,银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限期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3个月内停止备案农险产品以外的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求险企对产品开发管理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等。
不过,根据险企披露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泰山财产保险、中煤保险等4家公司并未对这一情况进行披露,在“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一栏标示“无”或者“否”。有15家险企对银保监会采取行政监管的情况进行了披露,1家公司目前尚未披露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根据银保监会非现场检查,泰山财险部分产品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三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四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
中煤保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二是退保规定不明确;三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四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
此外,永安保险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披露,9月5日,该公司收到银保监会监管意见书,责令其对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视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不过,在“公司的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一栏,仅一个字:“无”。
这几家险企在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为何未对受到行政监管的情况进行披露?是否已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记者向上述几家公司发去采访邮件,到截稿时,上述险企并未回复。
此外,还有部分险企披露了银保监会的监管措施,但并未披露公司的整改办法,包括富邦财险、鼎和财险等保险公司。
多数险企已整改
根据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的情况,多数险企在收到银保监会监管措施决定书之后,针对问题进行了详细披露,并采取了多项整改办法。
对整改措施,部分险企披露较为详细。其中,华安财险指出,其对49款问题产品注销了20款,修订并重新注册了29款。目前已注销45款“僵尸”产品,修订16款监管发现的问题产品之外的其他问题产品。
利宝保险针对银保监会检查中该公司41个产品存在的70个问题,采取注销、重新注册的方式进行整改,8月底完成了现有产品的全面自查,拟定了整改计划。同时,加强产品管理内控,建立产品品质管控长效机制。
三井住友表示,该公司已完成43款问题产品条款及费率的注销工作,且针对其中21款在售产品,重新厘定条款及费率,完成新的替代产品的重新备案。7月份,其完成了对全部备案产品的无一遗漏的自查,到9月底,完成了全部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的修订,于10月12日完成备案。该公司表示,其将针对第三批次待完善的产品继续开展修订工作,预计年内完成全部产品的清理修订。
业内人士表示,从险企受到行政监管的原因来看,有不少是因为存在同样的问题。其中,部分险企的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了备案产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等。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险企由于“报行合一”政策执行不到位,也受到了行政监管。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有的问题本不应该出现,比如在备案产品包含涉车责任,保险公司明知监管规定却想打擦边球的可能性较大;有的问题则属于产品开发的一些环节不够规范,反映出险企在产品开发管理方面还有待完善。部分险企“报行合一”执行不力,则反映出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部分险企尚未适应严监管环境,还希望继续依靠拼费用等老办法来抢市场。在此次行政监管过程中,险企的一系列整改措施不仅有利于规范产品开发设计,也将促进市场竞争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