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金融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已然形成。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发布。从内容来看,具体涉及到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
在市场分析人士与外资金融机构看来,与以往的修改相比,此次修改体现了金融业开放程度和改革力度的稳妥和审慎。
“这是开放型金融新体制以稳定的法规制度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宣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不但始终遵守WTO等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以更加开放姿态建设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努力。
放宽、取消共9方面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第三次修改。
此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于2013年、201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于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了修改。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此次修改重点包括了以下9个方面: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真认为,此次条例修改对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从内容来看,在外资保险业的准入方面,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时限要求;也放宽了设立主体的要求。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比单一保险公司更容易达到法定设立条件,这更便于吸引多元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杨松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
杨松认为,这有效衔接了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而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但夯实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更体现了对跨国银行总行和母国监管强化的尊重,这些修改体现了全新的风险监管理念,反映了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治理和监管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关注。
预计外资进入平稳渐进
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也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机遇。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10月15日下午,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上表示。
今年5月,银保监会从取消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12条开放政策措施;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了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开放政策措施。这些开放举措的有序推进和实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分别达到1.64%和6.36%。
从修改内容来看,《条例》不仅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拓展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向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了积极信号。
瑞穗银行(中国)副行长深潟智博认为,一系列金融业开放政策对于外资机构扩大对华投资、扩大业务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为外资银行更好地在华发展创造了机遇。比如,对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对中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的放开,对网点开设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都有利于外资机构进一步扩大和加快在华业务发展。
“目前,我行重点关注的开放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二是外资投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深潟智博称。
渣打银行也表示,将积极把握这些开放措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债券市场开放、跨境贸易等进程,着力于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不过,与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和当地企业的熟悉程度有待加深,还缺乏足够的客户基础,但在海外拓展经验、产品创新、业务综合化发展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发展经验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强化与中资银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曾刚预计,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相对成熟,更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银行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金融监管又迎新要求
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业内多位专家均认为,在金融业推进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李仁真表示,本次条例修改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竞争,而是应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始终把防控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努力提升审慎监管水平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
曾刚则表示,应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进入模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此外,要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和节奏。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
曾刚还强调,要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