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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发行主体拓宽,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迎来政策利好

2019-08-31 13:13:16来源:第一财经

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迎来政策利好,非公开可转债制度出台。

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8月30日晚间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共计五章35条,对非上市公司挂牌与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此次《实施办法》由上述主体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

“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证监会表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了资本形成机制。

整体来看,此次《实施办法》要求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具体来看,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从九个方面对可转债予以规范,包括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条件、挂牌转让、转股安排等。

以转股安排为例,其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明确了发行人在发行环节、日常信息披露环节、转股环节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情况如何?据证监会数据,截至今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融资额82亿元,平均融资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融资利率4.9%。

“可转债投资人在中小微企业利润尚未释放的发展初期可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在业绩快速增长的阶段可选择转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与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点和融资需求相匹配。”全国股转公司表示。

股转公司称,下一步将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更好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