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近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发布通知,就苯乙烯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标志着市场期盼已久的苯乙烯期货上市步伐加快。
根据通知,大商所公开征集市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日。
根据此次公布的合约内容及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月份为1至12月,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5吨,适用期货转现货、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等方式。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到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客户可申请滚动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此次大商所在GB/T3915-2011《工业用苯乙烯》的基础上,综合广泛的企业调研以及现货抽样检验结果后,以国标原有8项指标为基础,并添加硫含量指标,用于区分裂解汽油抽提来源的苯乙烯,最终形成了业务细则中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EB001-2019》。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在保证金体系设计上,苯乙烯期货实施与其他品种相同的梯度保证金制度,即苯乙烯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在一般情况下,交割月和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交易日之后保证金分别为20%和10%。
在限仓制度设计上,为防控潜在交割风险,苯乙烯期货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基数设定参照大商所已有品种的设计方法。自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12万手,则持仓限额为1.2万手;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大于12万手,则持仓限额为单边持仓量的10%。苯乙烯期货在交割月份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的设置参考了现货生产、消费及贸易企业的月均规模等情况,同时也考虑到苯乙烯品种价格影响因素多、波动幅度大,为严防逼仓风险,采用从严限仓的原则,将苯乙烯期货交割月份限仓数额设置为1000手,折合现货5000吨。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苯乙烯期货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第15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持仓限额均限定为交割月份的2倍,即为2000手。此外,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的最后交割日之前(含当日)必须进行注销。
交割区域上,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苯乙烯产销及进口均集中在华东、华南地区,其中华东是最大的产销地和进口及贸易集散地。2018年,华东苯乙烯产量、进口量和消费量占比分别为45%、80%和60%。因此,大商所拟以江苏、浙江、上海等地为基准交割地,广东、福建为非基准交割地,升贴水设置为0元/吨。交割仓库选择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主要消费和物流集散地的罐储企业,在交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现货企业现在可以申请交割厂库。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据了解,由于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买卖双方的资质要求,大商所拟规定不具备苯乙烯现货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客户不允许参与交割。在实际执行中,要求会员单位在合约交割月前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前,完成各自客户的危化品相关许可证信息(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录入电子仓单系统并及时更新,对无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的客户强行平仓。进入交割月后,无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的客户被配对后,交易所将罚没其20%的货款作为对方的补偿金,双方都无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各扣罚20%货款,不再支付给对方,同时终止交割。
相关市场人士指出,近年来苯乙烯价格波动剧烈,产业企业对上市期货的呼声较高。苯乙烯期货合约制度、交割标准及交割区域设置等规定符合品种自身特点和现货贸易习惯,有利于产业企业参与和利用苯乙烯期货对冲价格风险。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苯乙烯上承石油和煤两大基础能源,下接合成树脂和合成橡胶两大产业,产业链地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生产国和消费国,苯乙烯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石油化工产业稳定运行意义重大。大商所在全面深入市场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基础上,完成了苯乙烯期货合约规则方案的设计工作。下一步,大商所将梳理并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合约和规则,保障苯乙烯期货平稳运行和功能有效发挥。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