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研讨细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提到,争取今年内通过证券法修订,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推动修订刑法,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坚决打击说假话、做假账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也曾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如何达成有效的证券集体诉讼?是否会引入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做法?都引发了业内的热烈讨论。
制度改革道阻且长
作为法律上解决群体性诉讼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代表人诉讼最早在1991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为两种形式:一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隔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用了6个条文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做了具体的规范。
具体到证券市场,代表人诉讼的路此后又走了10年。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规定》还提到,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随着证监会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频发,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因违反《证券法》被予以行政处罚。而相关行为不仅触犯行政监管制度,有的也会涉及投资者的权益。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诚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目前在证券领域并不存在集体诉讼制度,最接近的是通过上述《规定》对相关民事损害提起赔偿。“这类集体诉讼一般得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立案依据。”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要形成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道阻且长。他认为,在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太过原则,司法实践操作依据尚缺;司法方面,立案难、判决难、维权难仍较为突出。
证券行业诉讼律师王继(化名)也对记者表示,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股民因得知某上市公司违规而去直接告该公司,在实践中或难实现。“哪怕在集体诉讼制度形成的前提下,诉讼也需有一个前置的行政机关认定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和理由。”
是否会参考美国做法?
美股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制度可谓“重拳”,造假的代价极可能是公司倾家荡产、相关人员被罚入狱。
安然公司就因造假遭集体诉讼,赔偿投资者超过120亿美元,董事长被判坐牢24年。世界通信公司也曾因财务造假而赔偿投资者62亿美元。
去年8月2日,美国6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宣布代表投资者展开对拼多多的集体诉讼。它们认为因为拼多多平台出售侵权产品致使股价大跌,导致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除拼多多外,还有包括趣店、网易、中国人寿、新浪、分众传媒、巨人网络等数十家在美上市中概股都曾遭遇集体诉讼。
综合来看,中概股集体诉讼索赔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能披露重大事实或不利事实;财报报告夸大叙述;拥有明显的内控缺陷;缺乏合理的正面陈述基础;不正当收购/兼并;挪用公司资金;售卖公司获得非法收益等引起股价大跌。
美股律师Liza对记者表示,美国的集体诉讼制是一项特殊法律安排,在最大限度惩罚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在股票受影响的时间段买入的股东均可成为原告,最后判决或和解协议也默认覆盖所有股东。”
据Liza介绍,诉讼费用一般由代表原告的律师事务所垫付,原告不用付钱,而是在获得赔偿后和律师“分成”,比例一般为律师30%~40%,剩余60%~70%归原告。并且,在特大案件中,如果遇到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参与的情况,胜诉后SEC可能会给律所一笔所谓的“监督费”。
从具体金额来看,了结一场集体诉讼的代价非常昂贵,具体范围从百万美元至数亿美元不等。以2010年为例,美国集体诉讼平均的和解费用高达3630万美元。
那么,A股是否会参考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郭锐认为,类似美国由原告律师直接发起,征集股民向上市公司提出诉讼的做法,在中国或难短期内实现,原因之一是中国存在调解程序。“中国是比较少数在司法法定程序中有调解制度的国家,所以未来仍有可能会多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
而在王继看来,首先,民事纠纷的赔偿如何计算存在复杂性。“一般的计算损失是基于股民持有股票期间的差价总额,但如何界定其中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也是相对耗时的。”其次,在设立制度时,还会牵扯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集体诉讼的基础制度和原则的修改,以及诉讼的具体程序等,因此还有较长的路需要摸索。
郭锐还称,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已经让各地的高院在摸索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方正科技近期其因涉虚假陈述被处罚,并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虽然方正科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8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锐认为,今后我国的集体诉讼或者集团诉讼可能将不再是罕见、偶发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