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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关键步骤

2019-08-22 11:04:12来源:上海证券报

8月以来,厦门、宁夏、湖南、福建等四地证监局对22家私募机构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或开具警示函。据报,私募主要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产品备案、投资者风险评级、募集资金未按协议约定投入使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等。

私募基金这些年来迎来爆发式增长。截至6月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7722只,管理基金规模13.28万亿元。私募基金面对的投资者,通常都有相当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人据此提出,私募投资者无需纳入投资者保护。可事实是,现实中甚至出现个别私募管理人跑路的情形。就此而言,私募投资者也是弱势群体,怎么能不纳入投资者保护范畴呢?

笔者认为,为顺应私募基金的发展态势,需要加紧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强化对管理人合规运作的引导。

现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看两年前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条例》倘能尽快出台,结束私募领域行政法规立法空白现状,将十分有利于与刑事法律监管的衔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的另一个关键步骤,是将“潜伏”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有研究者估计,已备案的私募与实际的私募机构总数相比,或只是冰山一角。那些没有在中基协做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机构,理该成为监管重点。对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现行《基金法》规定了“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加强对私募市场的实时监控,凡不备案的,不得从事私募管理业务。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并未强制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这显然是个薄弱点。应强制私募基金托管,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监督约束作用,可以督促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用管理基金资产,若有违法违规,托管人能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再有,私募基金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重点针对管理人加强处罚。私募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无疑应处罚管理人;但私募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投资者也是受益者,而一旦认定违法、罚没款项巨大,那该处罚谁,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还不很明确。在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操纵市场,主要针对私募管理人处罚,这个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应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