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11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日公布正式实施,为广州市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授权政府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决定》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资金保障、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决定》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要求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责任
《决定》指出,实施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和蔓延,控制疾病传播。《决定》要求,镇街应当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组织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主动支持、配合、参与防控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各自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科学有序专业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各机关单位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决定》要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对所出租物业的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政府开展防控工作。
此外,滞留在重点地区的人员,要遵守广州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返穗规定,不提前返穗。
体现有温度的人文关怀
《决定》除了授权市、区人民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之外,还明确了镇街、村(居)委、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控责任,要求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作用,对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作了强调。
同时,突出重点,当前大量人员集中返穗,企业有序复工,防止出现新一轮输入和蔓延的举措尤为关键,《决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各企业应当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村(居)委落实好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
《决定》还体现了有温度的人文关怀,要求为在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资保障和心理支持,要求做好对返穗人员、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必需生活保障。
《决定》还强调了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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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履行6类义务
1.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4.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
5.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