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叶娟
案件回放
2004年,一家服务中心与老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其位于房山区的某处房屋,并在此地址注册了公司。2017年,因轨道交通建设需对该房屋进行拆除,老张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到补偿款,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服务中心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遭到老张的拒绝,于是将其诉至法庭,要求老张返还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共计50万元。结合服务中心承租房屋的面积、补偿协议的约定及实际经营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老张给付对方拆迁补偿款19.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服务中心是否应获得拆迁补偿。该服务中心以涉案房屋为住所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而且老张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是服务中心因拆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老张领取了该部分拆迁补偿款,应该返还给原告。
在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遇到拆迁时“双方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配合出租人腾退房屋”等内容。所以,一旦承租商铺列入拆迁范围时,出租人往往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承租人则认为其对商铺享有拆迁利益,在其没有获得充分补偿的情况下不同意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的,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排除在外了。所以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发新的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