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最近受理一起因饲养信鸽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是被告在自家房屋饲养信鸽,影响到与之相邻的原告的日常生活,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来的住宅用途。
城市中很多人都有饲养宠物的习惯,大家对猫狗之类的宠物更是司空见惯,但是养鸽子倒是比较少。鸽子不同于一般的宠物,其活动范围并不固定,且有群居习性,当数量较多的鸽子组成鸽群时,其产生的影响更是成倍增加。原、被告是同一层南北向的对门邻居,每当两家的门打开时,信鸽粪便的气味便随着对流风吹进原告家中,使得夏天室内更加闷热,此外还有鸽毛漫天飘扬、堵塞下水道等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饲养信鸽本身是一项怡情养性的爱好,但是当饲养鸽子造成别人不便甚至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时应当适当地加以限制。被告饲养白鸽时,为了减少对相邻方的影响,多次搬移饲养地点,最后在自家房中安置鸽笼,并请清洁工清扫,定期打疫苗等,其对信鸽的热爱可以理解。但城市不同于农村,住宅不同于专业饲养场所,在较为封闭的居民居住环境中,信鸽对人的影响是直接的,养鸽人对信鸽的喜爱和执着可能会引起他人对信鸽的厌恶,甚至邻里失和,从而产生争吵和对立。
和谐社会应当是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的,比如饲养猫狗的主人也应注意清理粪便,栓系狗绳等,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不便和困扰,理解和尊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