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电商平台巨大的消费能力是中国经济最主要的力量,数据显示,“双11”期间仅淘宝平台就实现了1207亿元的交易额。从2019年前三季度数据看,线上消费已经成为消费增长的主要动力,前三季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0.5%,远高于同期消费及GDP增速。
“双12”来临之际,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获得利好。记者获悉,明年1月1日起,特定区域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所得税率为4-15%,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副渔业等8个科目中,农、林、牧、渔业的最低税率为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税率按最低4%执行后,成为仅次于农林牧渔业最低税率的一个科目。
毕马威中国税务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核定征收按照4%应税所得率,是现行法规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将大幅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不确定性。
对于特定区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简称“无票免税”政策)。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培育外贸新业态,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配合“无票免税”政策,尽快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跨境电商咨询的律师事务所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特别是大众在网上进行交易的金额越来越大,对企业来说,其税率按照核定征收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举例而言,不同于增值税的计征方式,企业所得税虽然可以适用不征不退的情况,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即没有进项收入,那么其在年终汇算时就会面临利润特别高的情况,也就是说,按照原来的企业所得税计征方法,这些跨境电商企业就会面临采购成本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如此以来,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就会大大增加。
在当前减税降费大背景下,降低实体企业实际税负是大势所趋,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
“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意味着整个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所得税率偏高现状将得以缓解,这有利于扩大电商企业的市场份额。”上述律师事务所人士告诉记者。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电商发展走在全球前列,占据全球跨境电商份额的40%左右,跨境电商规模呈现高速增长。公开场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陈德铭曾表示,近三年来,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的管理平台,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渗透率持续攀升,保持年均30%的增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分析,企业所得税核定计征,说明国家对减轻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负担、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的决心与力度。未来,随着各项配套措施的相继落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收入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利好将进一步释放。
根据政策要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按阶梯式进行计算,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人民币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降至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