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业行业管理不规范、项目本身的历史遗留等问题,大部分小区存在着物业服务品质差、房屋质量(物业没做好与开发商对接工作为业主解决实际问题)等诸多问题。面临着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不满,取费问题低现象存在。这种恶性循环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利,时间长了会产生矛盾。
随着民法典实施明确了:业主有权更换服务质量不好的物业公司,民法典第278条第四款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只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而不再是业主大会的决议了。
也就是说,有没有业委会都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只要有过半(或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同意,就可以解聘掉物业公司了。
这里也许有人提出质疑,以前不是也有,只要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字,就可以更换吗?这其中的区别在哪?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以前并没有说“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现在加上了“业主”这个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