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继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之后,交易商协会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这两份文件都是为了规范低价承销。对于低价承销,其实要做好也很容易,主要把握三个关键点,分别为:量化报价要求、监督措施和处罚措施。
一、量化报价要求
相关文件都提出报价公允的要求,但到底什么价格才算公允,如果没有一个严格量化的标准,执行起来还是很困难的。如果目前的市场约定好承销费不能定于一定的量,比如:不低于承销规模的0.1%或者100万,那么实务操作起来就会容易很多,届时监管部门在监督和处罚的时候就会容易很多。当然在制定相关标准的时候,应当关注如下两点:
(一)标准应当动态调整。
可以定期调整一次,比如每年,主要因为目前实行0.1%或者100万也许是合适的,但是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了,就不一定符合未来的市场情况。
(二)分类制定最低报价标准。
分类制定标准,比如大类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笔者以为利率债应当低于信用债,利率债里面国债应当最低,接着是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也可以适度参照执行。
根据《202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第十条要求“发行手续费在每季度发行结束后及时拨付。1年期至3年期(含)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4%;5年期(含)至50年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8%;1年期以下(包括1年期续发)记账式国债无发行手续费。”如果以此为基准,那么其他债券要制定标准相对就容易很多,监管部门也不会太为难,发行人也无话可说,承销机构估计也乐见其成。
二、监督措施
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及时监测承销机构能够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这点,监管相关文件也基本做了约定。笔者想建议的在于,不管是按照月度,还是季度进行报送,报送的标的建议是当月完成承销协议签署的项目,毕竟不是所有项目都得招投标。补充一句,即使都是招投标,如果没中标,再低的报价实际上也毫无意义。
三、处罚措施
其实如何抑制低价承销,最核心的一点大概就是处罚措施了。笔者相信只要处罚措施够严厉,相信没有承销机构敢冒低价承销的风险。比如:发现1例低价承销,处罚承销机构1000万,同时,再赠送一张监管函,效果,相信各位同业都能预见得到。
最终,有了合适的报价标准,严谨的监督措施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低价承销的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
如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