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同意深圳市率先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2022年3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披露了作为全国首个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城市进展情况,目前深圳市依托福田、南山、前海等创投聚集区,储备了首批参与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针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纳税要点及不同类型基金适用税率的情况,创小律在本文中做了总结归纳。
不同于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质是契约关系、表现为投资者和受托人(主要表现为管理人)之间的复杂代持法律关系,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法律实体;《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规定的“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则。
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契约型基金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基金投资者应当按照各自所适用的税率及税种缴纳所得税;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投资者(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具体根据主体不同总结如下。
01 机构投资者如何缴税
企业所得税:公司作为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的,就其取得基金的分红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所得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投资者持有契约型基金的份额直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者在持有到期之前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其为一般纳锐人应当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当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机构投资者取得分红性质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02 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契约型基金取得分红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其转让契约型基金财产份额应当参照“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价格减去其取得该财产份额后的差额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如转让契约型基金财产份额,持有基金份额直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因如今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其取得的分红属于非保本收益,因此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亦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03 不同类型基金税率对比
[1]对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如其属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项下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其属于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基金或者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创投基金,则其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作为契约型基金的管理者,应当就其在基金管理及运营阶段的应税行为分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01 基金管理人在运营阶段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贷款服务
基金管理人对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规定的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基金管理人在实际经营中就其转让的金融商品应当以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符合规定的如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2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阶段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基金投资者付给管理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或者以其他名义支付但实质上为管理费的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03 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及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如为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投资者缴纳的管理费按照收取费用的全额乘以6%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基金管理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管理费的全额乘以3%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管理人在基金运营阶段取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则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4 不同类型基金纳税对比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属于法人实体,因此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当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进行分配或者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时才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且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取得的分红收益还是转让基金份额都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相比于合伙企业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拥有一定程度上税率的优惠。
目前深圳市已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非法人产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此次试点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长线资金供给科技创新战略,有效优化被投企业IPO或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