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
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
编者按:随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不断加快、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在稳预期、稳投资、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但同时为了有效的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央及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在“开大前门”的同时,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堵后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本办法要点提炼如下:
一、试点区域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自行选择当地市县(区)开展试点。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总体原则
1.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原则: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编者按:编制计划时应符合总规及详规,明确要求多宗地要符合地域相近的原则。)
2.收支原则: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编者按:土储项目全周期的资金管理需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平衡原则:总体收支平衡及年度收支平衡。(编者按:要求各地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分年度均衡出让,以此满足年度还本付息的要求)
三、组织分工
1.土储机构是预算编制主体,具体实施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2.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库管理
1.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2.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3.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4.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5.对预期“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编者按:在发债规模不超过预期出让收入,对于收不抵支的项目,财政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统筹考虑。)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全部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的备选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编者按:明确两大部门的职能定位。)
五、预算编制和批复
1.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形成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草案,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编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以及对应安排的土地储备支出编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4.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六、预算执行与调整
1.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先行调度库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2.土地储备机构报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剂预算;成本变动导致项目收支难以平衡的,应当相应调整项目收支平衡方案。
3.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七、决算和审计
1.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
2.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对土地储备项目风险的动态监测机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下为全文链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 | 汪锦程
信息来源 |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