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发票税率问题
提问:对报废的资产能否继续使用情况如何做个鉴定。比如企业销售资产肯定是对企业不适用的资产,如何鉴定是旧设备还是废旧物资?以便于开具正确发票降低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专家分析:
1、对于第一个问题,应按照公允价格销售的损失,按照清单申报税前扣除。企业是否需要制定合理损耗率到税务局备案,这个问题需要跟税务局进行沟通,各个地方税务局有不同的要求。
2、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不存在认定设备是旧设备还是废旧物资,因为只有收购废旧物资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销售,才按照废旧物资对待。
您公司应该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政策依据:
《财税【2014】57号》规定:
对2014年7月1日以后的有关行为进行征收率的处理: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增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使用税率增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设备采购 销售账务处理:
提问:
您好!我是中税网海南分公司的会员。我们公司是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属于建安企业。经营部已和甲方签署一个空调通风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价格2,238,809.31元,其中设备款1,465,336.06元,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需要提供建筑安装发票。我们的主营业务是做工程的。
问题1:甲方要分开拨付工程款与设备款吗?具体我们怎么入账?
问题2:我们买设备时要开什么发票?怎么抵扣税金?会计怎么入账?
问题3:在该合同中总设备款采购到卖给甲方,到抵税会计怎么做账?采购要开入库单?卖给甲方要开出库单吗?
专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专家回复:
1.根据上述第七条规定,如果该空调通风设备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那么针对本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设备款1,465,336.06元,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应提供建筑安装发票;与生产该设备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但是,根据上述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该空调通风设备是企业从外单位购买的,那么提供该安装工程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该企业应按照合同价格2,238,809.31元缴纳营业税,购买设备没有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显然税负是很高的。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应该跟甲方签订合同,由甲方自行购买该空调通风设备,本企业只提供安装劳务,这样,本企业就可以只对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缴纳营业税即可。而甲方购买设备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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