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相关《释义》,对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给基金管理人一些建议,备受业内关注。
基金君看了一下,包括明确增值税的计税项目,哪些征税、哪些免税,黄金合约、商品期货等该不该征税,2017年到2018年跨期品种怎么处理,负差怎么处理,还有计税频率、计算方法等,协会都给出了专业化的参考意见,有利于基金行业迎接增值税时代到来,有序开展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面是基金君梳理的此次《参考意见》及《释义》的15条干货,之前我们不明确的一些问题,协会都给了详细的解释,非常专业。
1、对保本的理解: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
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点评:之前大家对保本是按字面意思,还是实质重于形式,讨论比较多。协会明确,此处的保本仅指字面意义的保本,就是要看合同中是否带有保本条款。
2、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点评:公募被视为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机构,能否享受央票、同业存单等免征,还不清楚,需要跟当地税务局确认。
3、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点评:协会表示,基金行业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此处没有提“外汇”,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36号文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应税范围。
4、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基金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同时,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属于应税收入。
点评:基金在享受买卖股票、债券免税同时,由于债券利息收入具有保本性质,仍要征税,而股息红利则不具有保本性质,不用缴税。
5、基金投资黄金合约: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点评:这里指销售的标准黄金对应的黄金合约,因此黄金ETF进行黄金现货实盘交易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转让黄金合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时,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点评:之前大家很困惑赎回算不算金融商品转让。协会明确,这些行为并非是持有人之间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而是交易行为导致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灭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税。
7、基金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基金持有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
点评:股权转让行为未包含在税目注释中,同时,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不具有保本性质,不交税。
8、股票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属于应税金融商品,基金持有金融衍生品转让、平仓、到期时确认金融商品价差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商品期货不是非货物期货,基金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点评:虽然非货物期货明确算金融商品转让,但大家对货物期货一直不明确。协会明确商品期货买卖不用交税。
9、明确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点评:此前市场比较关注ABS的优先级和中间级算不算债券,协会明确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算债券,买卖差价收入免税,利息收入需缴税;但ABS的次级没有保本保收益的条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税。
10、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点评:到底要不要预估增值税,很多管理人也比较困惑。协会表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也可以不对估值增值部分进行预提增值税。
11、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点评:关于FOF多重征税的问题,之前业内讨论比较多。协会认为,如果最后是赎回基金,就不需要预估浮盈部分的增值税,因为这不算金融商品转让。FOF赎回基金不算金融商品转让,其价差收入可以不交税。
12、计税频率和计税依据:
(1)基金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2)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的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上述转让差价,并逐日预估增值税,但管理人评估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进行预估。
点评:协会给出计提方式,债券利息收入按日计提,而买卖股票等赚的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按日预估,等卖出那天再提取。主要是为了平滑净值,保证公平公允。
因为会计上对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均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而税收上在利息到账日确认该笔收入的纳税义务。所以债券利息要按日提。
13、明确2017年12月31日切换时点基金持有的金融商品浮动盈利作免税处理。
同时,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今年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
2018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点评:协会明确了跨期股票、债券等的浮盈的处理方式。设置好备查表,在2018年卖出资产时,按先进先出法结转成本,计算价差收入。
14、明确负差的处理方式:当本期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为负数时,不对该负差收入计提负的应交增值税,而是将该负数留在后期备抵。如果下期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为正数时,先用前期留作备抵的负数抵减,若抵减后还有正余额,则该正余额应交增值税,年末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点评:采取不计提、备抵负差的处理方式,是为了避免负差计算年末对净值的影响。负差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也意味着以后每年计算资产转让差价收入所使用的成本,都是上一年年末的收盘价。
15、56号文明确,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
点评:协会表示,合并或者分别申报,由管理人根据情况决定。
以下是《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相关《释义》,大家可以详细看看。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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