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其中包含了商业银行准备金如何提取的内容。从而商业银行开始面对如何计提呆账准备金的问题了。
商业银行为了计提呆账准备金,就需要完备参加运算的数据。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准备金分为呆账准备金(本金损失)、坏账准备金(利息损失)和投资风险准备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因为“抵押贷款”是“贷款”的子集,就需要在表外设置一个记录“抵押贷款”的科目,统计出 “抵押贷款”数量,参加准备金计提的运算。“贷款”己在会计账务中的表内科目记载。拆放资金、委托贷款有专用的科目核算,不参加准备金计提的运算就可以了。因此,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为:贷款-抵押贷款。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是1%。
1998年对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为:可超过1%,超出部分上税。四家国有银行暂不实行。准备金由年初计提改为年未计提。计提方法改变为:年未余额´1% -上年未准备金余额。计提的范围不变。
1999年,对呆账准备金制度的调整只有一项内容,将本币计提改为原币计提。原因是年未买汇数量大,引起了外管局的干预,及增加了年未的工作量等。
2001年,财政部出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呆账准备金制度的调整内容较多。取消了坏账和投资准备金。提出了按风险程度计提,并要求在2005年达标。放宽了核销的条件。扩大了呆账准备金范围,增加了结算垫款和拆放:呆账准备=(贷款-抵押贷款 拆放 结算垫款)×1%。虽然增加了计提范围,但增加的部分会计账务中都有记载,不需增设新的会计科目。
2002年的改革:准备金区分为一般、专项和特殊。由总行统一计提,无法提足可分年提,到2005年须提足,否则不能利润分配。一般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比率是一样的。
2006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CAS),并于2007开始实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CAS)的要求,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范围增加了可供出售类债券、拆放款项、库存贵金属减值准备计提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计提1%普通损失准备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CAS)的规定,只有当金融资产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应计提减值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取消计提1%普通损失准备的规定后,在表外记录抵押物对应贷款金额也就变得没有实用性了。继续保留这个表外科目,对会计部门来讲已经没有必要了。还要保留这个科目的话,可以记载抵押物所对应的贷款,也可以记载抵押物的净现值。很多人认为应该记载抵押物的净现值。
如果授信管理部门需要“抵押物净现值”、“抵押贷款”这样的数据对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也可在“信贷系统”中录入和提取。只有“抵押物净现值”一个数据,无法了解抵押贷款的占比,也无法分析抵押贷款和“抵押物净现值”的对应关系。只有采集了“贷款余额”、“抵押贷款”和“抵押物净现值”三个数据才能进行相关的分析。
是否保留或如何使用这个科目成为了一个课题。
张一冰
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