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交所、深交所、中证协、中期协、中基协、中金所、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办法》制定发布了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作为投资者,或涉足股票、基金和期货某一投资,或三者均有参与,小编带你快速浏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七家机构据此发布的指引的规定。一时看不完,小编建议您收藏慢慢品读。
1 证监会:适当性制度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的疑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邓舸说。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本次正式实施的《办法》,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
邓舸介绍,《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那么,《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行适当性管理?记者了解到,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据邓舸介绍,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邓舸介绍,此举的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2 上交所:持续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规定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修改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投教宣传等各方面做好工作。在相关规则施行后,上交所将持续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规定,加强投教宣传,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他同时介绍,为做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上交所市场适当性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上交所对照《办法》规定,对现行规则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与《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准入规定,做好与《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的衔接。
具体看,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增加《办法》作为制定依据;明确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及会员对普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规定;调整关于投资者分类及专业投资者范围的表述;增加关于投资者分类转化的规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中,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中,补充个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中,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谈及此次此次规则修改对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影响,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的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在7月1日前已经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与此同时,上交所还修订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统一标准,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
3 深交所:对挂牌上市的债券按风险重新认定投资者范围
近期,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整理期业务规定》”),上述规则将于7月1日起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此次修订的《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主要有两点调整:一是根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深交所方面将按照《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对于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债券,根据其债券类型、发行方式、评级情况及风险情况,重新认定对应的投资者范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根据深交所原有规则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均需根据《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新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可继续买入相应投资范围的债券。
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适用于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应当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对于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债券适当性办法》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或最终融资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此外,深交所还对港股通、退市整理期等适当性管理规则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港股通、退市整理期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期间要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一段时期内”的要求,在《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整理期业务规定》中,增加个人投资者相关资产需符合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一定数量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7月1日前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4、中基协:明确三种情况下必须“双录”
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据协会相关人士介绍,《指引》按照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了公募、私募、券商、期货、商业银行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176家机构的反馈意见形成,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降低投诉风险。
首先,《指引》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
其次,募集机构参考《指引》中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可“差异化”指定等级标准。协会人士介绍,为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募集机构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另外,《指引》规定,原有基金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不必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销售有六个月缓冲时间升级系统,线下销售从7月1日执行《指引》要求。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协会人士表示,线下柜台销售基金产品,必须从7月1日正式实施。
最后,《指引》要求三种情况下必须“双录”。《指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双录”(录音或录像)。当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时;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时。而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指引》还要求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持有R5(最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且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5 中期协:不鼓励以“客户承诺”代替机构自身审核
6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同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也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中期协人士介绍,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使得投资者能够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非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制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自由。
《指引》适用的“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业务或服务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咨询业务、资管业务等。但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协会依据本指引进行适当性自律管理,但产品风险等级参考资管产品备案机构相关规定。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仓单服务等纯现货贸易、完全不涉及期货业务的,不在《指引》适用范围。另外,期货公司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其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关部门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属于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在对期货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上,据中期协发布的名录,商品期货风险等级定义在R3级(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R1-R5级),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期货咨询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涉及场内期货业务都是根据涉及到的工具分属R3-R5等级,资管产品依据资管备案机构标准分别对接在R1-R5级之中。
关于市场关心的新老衔接的问题,中期协表示,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期货经营机构如何做到“了解投资者”?由于“了解投资者”是“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前提,中期协明确表示,“不鼓励采取单一手段、以客户承诺代替审核的做法”。经营机构可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问卷调查、知识测试、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
同时,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要执行“双录”(录音或录像)或电子留痕。第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第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及风险匹配意见。第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时,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第四,投资者或产品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最后,中期协表示,经营机构应加强投资者的回访,做好日常监控。同时将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经营机构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经营机构及人员可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6 中金所:四方面修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于2017年初正式启动对现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及《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修订工作。目前该修订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相关规则的修订版本已正式对市场发布。
据介绍,针对现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及《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主要修订内容有四大方面。具体看,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按照《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要求,将中金所现行适当性管理制度中“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点要求调整为 “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段要求。
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鉴于《办法》、《指引》条款中均对期货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及监督问责等制度有明确要求,在本次修订工作中,中金所将现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关于综合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给予删除,不再做单独要求。
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
四是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备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金所将严格、认真履职尽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期货公司会员落实修订后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金融期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运行。
7 中证协:证券经营机构只给出产品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
本报记者 侯捷宁
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指引》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中证协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总结行业过去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
在适用范围方面,《指引》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针对投资者的分类情况,《指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方法及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对于专业投资者,《指引》明确了《办法》规定的成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操作程序。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同时,对于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当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时, 是否会限制投资者交易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即证券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并且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做到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开展适当性工作,新开户的投资者一直都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运作规范的公司也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议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他进一步强调说,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8 股转系统:新三板二次修订投资者门槛 自然人投资者资产门槛未变
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系统近日对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新版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此外,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主办券商每12个月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一次评估。
一位业内资深专业人士表示,全国股转系统此次修订投资者门槛,无论是自然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资产门槛未变的前提下,其“动态维持门槛”大幅提高。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股转系统此次修订细则,是新三板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强调,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本次修订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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