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刘红霞)财政部29日对外发布《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等原则做好地方债信息公开工作。
文件指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件对预决算、债券发行安排、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再融资债券发行、一般债券存续期、专项债券存续期、违法违规情形、一般债券重大事项、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债券资金调整用途等方面的公开作了具体要求。
以债券发行安排公开为例,文件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信息在哪公开?文件规定,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没有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文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于没有按规定公开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文件还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