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收入确认模式
啦啦啦,很开心,又到了和大家分享收入确认模式系列的文章了。其实,这也是一个倒逼我自己学习和输出的好机会。因为我回头看看之前的三篇,真的觉得这样的专题,很有意义:
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1):房地产 建筑业
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2):航空服务业 机场业
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3):医药行业 教育业
今天我们主要来看两个高大上的行业:
▶ 金融业
▶ 租赁业
02
金融业的收入确认模式
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和金融相关的行业。我们就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来窥探相关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
首先是传统金融业之银行业。银行业的业务收入类型几乎是“千篇一律”,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这也符合我们对传统银行的认知。
我们以中信银行2019年年报为例来展开。
中信银行
公司收入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股利收入和租金收入等。
1.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列报为“利息收入”。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在本集团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服务的控制权时点或时段内确认收入。
本集团将由于形成或取得金融资产而收取的初始费收入或承诺费收入进行递延,作为对实际利率的调整;如本集团在贷款承诺期满时或预计后续不会发放贷款时,有关收费将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股利收入
股利收入于本集团收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在利润表内确认。
4.经营租赁租金收入
经营租赁租出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会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经营租赁协议所涉及的激励措施均在利润表内确认为租赁净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5.融资租赁及分期付款合约的财务收入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合同内含的融资收入会在租赁期内确认为利息收入,使每个会计期间租赁的投资净额的回报率大致相同。
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等基本都是类似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利息收入,实际上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这在其他的行业中同样存在,只是它是银行的主营收入来源。银行嘛,就是倒腾“钱”的。所以,我们也能看到利息收入是按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来计算。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在合同履约后,客户已经获得控制权的情况下再确认。这是新收入准则的说法了。手续费这部分收入确认,有按照时点也有时段。比如提供一年期账户管理服务,结合协议极可能按照时段来确认。又比如我们去办理业务,一次性支付的手续费,即按照时点来确认。
我们再来看保险业。
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不多,主要是这么几家: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相比于银行和证券公司,数量要少很多,这主要因为保险业要做出规模来,门槛较高,回报周期较长,因此市场呈现出寡头占领的局面。
我们以“全牌照”的中国平安为例,来聊聊收入确认模式。
中国平安
公司收入主要为保险业务收入、保户投资合同收入、利息收入和手续费佣金等收入。
1.保险业务收入
保费收入及分保费收入于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净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分入业务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2.保户投资合同收入
保户投资合同收入主要包括固定的或者是与被管理的金额直接相关而收取的保单费、投资管理费、退保费及其他服务费用,通过调整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余额收取。
保户投资合同收入于服务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除非与它相关的服务将在未来提供,则收入参照完成履约责任的进度而于合同期间内确认。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用实际利率乘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计算得出,除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其利息收入用实际率乘以摊余成本(即扣除预期信用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计算得出。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
4.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本集团通过向客户提供在经营范围内各类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分为两类 :
(1) 通过在特定时点或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主要包括结算手续费、清算手续费、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佣金以及其他管理咨询费。此类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提供服务时,在达成交易时点或参照完成履约责任的进度而于合同期间内确认。
(2) 通过特定交易服务收取与交易的效益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在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5.信托、证券、期货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信托、证券、期货代理买卖佣金收入于交易日在达成有关交易后或于提供有关服务后按合同约定的佣金费率予以确认。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主要在证券承销项目合同履约义务已完成时确认收入,承销手续费收入根据承销协议、实际证券承销数量和收费比例等确认。
上述的保险业务,确实有一种把我们成功“绕晕”的感觉。保费收入固然是最主要的收入,在收取时只能确认为合同负债,在很有可能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才能结转为收入。
而保户投资合同收入、手续费、佣金等,都是提供相关服务,在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义务时,并且客户也已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确认收入。
利息收入则和银行业类似,采用实际利率法。
公司的年报中,其实没有把收入的确认说得那么详细。这主要和保险行业的特质有关。这个行业的重点不在于收入确认,以至于收入确认都不是一大关键审计事项。行业重点在于保险减值及准备金的估计,每一项都涉及重大会计估计。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金融业之证券业,也是我们非常熟悉的行业之一,国外称为“投行”较多。这里分为传统的证券公司和互联网证券公司。我们分别以国信证券和东方财富为例来聊:
国信证券
公司收入主要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同时还包括利息收入。
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且满足下列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 确认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 经纪业务收入
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在交易日确认收入。
(2)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
证券承销业务收入, 按承销方式分别确认收入:
1) 采用全额包销方式的,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 按发行价格抵减承购价确认收入;
2) 采用余额包销、代销方式的, 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在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保荐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完成且取得收款证据时确认为收入。
(3) 资产管理和基金管理业务收入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基金管理费收入, 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损益。
(4)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在投资咨询服务完成且取得收款证据时确认为收入。
利息收入和前述金融业公司类似,不再赘述。
我们可以看到,最主要的仍是手续费及佣金,其中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和咨询业务等。之前我们也在收入案例中,提到过一个案例,有关于保荐业务服务收入,属于时段履约还是时点履约。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
也就是说,保荐承销业务收入,只有在发行成功后,结算相应费用时,才能够确认收入,是按照“时点”确认。案例的解答思路很值得参考,我们可以再作回味。
我们再来看一家互联网券商的收入确认模式,那将更有利于增进我们对证券业相关业务的熟悉和了解。
东方财富
1.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1)金融数据服务收入(时段)
服务订单或合同已经签订,已经收到服务款或取得收款凭证,自服务开始提供月份起在约定服务期限内按直线法分期确认收入。
(2)广告收入(时点)
广告合同已经签订或广告执行单(广告排期)已经客户确认,广告已经发布,在提供服务时按照合同金额与广告发布执行单计算确认收入。
(3)金融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时点)
服务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已经通过代理买卖平台提供服务和相关信息,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完成代理交易事项的时点确认收入。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
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于代理买卖证券交易日予以确认。
代理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于代理兑付证券业务完成且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证据时予以确认。
(2)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
证券承销收入:以证券承销项目结束,根据承销协议、实际证券承销数量和收取比例等收取承销手续费后确认。
证券保荐业务收入和财务顾问收入:于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3)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于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到期,与委托人结算时,按合同对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管理费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合同中规定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则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
(4)期货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根据期货代理合同书确定的收费标准,在代理交易发生时,确定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交易业务发生后直接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结算扣除。
(5)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相关的投资咨询已经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确认收入。
我们知道,东方财富旗下有choice数据库,这里所说的金融数据服务,应该指的是这块。数据库的使用采用VIP制度,需要付费使用。相关收入在付费有效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摊确认。
广告则按照“发布”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点也几乎是通用的。因为广告一般在“发布”后,才能作为“已经履约”。
其余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银行、传统券商等都是相似的。不过我也是从东方财富2019年年报中才发现,原来这家公司,也有承销业务。确实实务中听到的非常少。老牌投行业务,在传统券商中更为普遍。互联网新秀短期内要抢占市场,具有难度。
扯远了。我们来对金融业的收入做个简单总结:
1. 利息收入:按照金融工具实际利率法确认;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合同履约”后,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且收入可以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和业务相关,有时段确认也有时点确认;
3.保费收入:收到时列示为预收保费,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后,结转收入;
4.其他相关服务收入:在服务已经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
03
租赁业的收入确认模式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租赁业。
严格意义上来说,租赁业也可以属于金融业的范畴,但我们仍单独来探讨。
渤海租赁
租赁收入主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收入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预收款项在实际收到时确认递延收入并在相关租赁期内摊销确认当期收入。
2.融资租赁收入
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配,并将其确认为融资租赁收入。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发生的初始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渤海租赁主要提供飞机和基础设施等租赁服务。主要收入来源于融资租赁。因为大额的专用设备,采用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更符合实际情况。
经营租赁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一般按照直线法确认,在实务中异议也不大。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确认较为复杂,也是不少人“看到就头疼”的点。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像是一只手的正反面。在同一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两者的内含报酬率应该是一致的。出租方相应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承租方应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
具体的算法,则是实际利率法。确认时,也是结合直线法分期确认的,也就是“时段履约”,但就是在内含报酬率的确认以及相应收入的分摊上,有争议且复杂。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之后也可以对融资租赁,结合新租赁准则来探讨。欢迎大家点赞或者留言告诉我。
为了增进对租赁业的熟悉感,我们再来看一家租赁业上市公司:华铁应急。
华铁应急
公司主要从事设备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业务:
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实际发货量和租赁天数计算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维护保养费、装卸费、清理费、场地费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在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①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手续费、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②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
实际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③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实际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
④或有租金的处理:公司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这家公司主要做设备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对融资租赁业务确认过程中的内含报酬率、或有租金事项等,都描述得很清楚。
其中:或有租金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是结合收入确认的谨慎性而定。这也就是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在可能性不是很高时,公司不确认这部分对价。
而未担保余值在此处变动处理的说明中,我们不禁好奇:为什么增加不做任何调整,而减少要做调整?
因为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那就意味着“未实现融资收益”将减少,也就是说收入的金额,相应减少。那谨慎起见,可确认的收入减少必须予以调整,而可确认的收入增加,可不予以调整。
这就是收入确认,在会计谨慎性这点上的体现。
04
总 结
上述两个行业,都涉及到金融,都和“实际利率法”密切相关。
银行、保险、证券和租赁是我们对业务比较熟悉,但相应收入确认却接触比较少的行业;于是我们放在一起进行探讨,不求非常了解,旨在提高大家熟悉度,提升对“业务、收入确认”等事项的敏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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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进行预告,下一集的行业是: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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