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坚持突出重点。切实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投资在建项目可以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但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项目类型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下发的七大领域、“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建设。
2、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项目应具备公益性,不能是土地储备项目、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3、项目自身收益是否可以覆盖本息: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4、项目单位作为主体需符合专项债的要求:目前,项目单位可以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作为主体应注意不能是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企业。
5、项目目前进度情况:项目应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能是已竣工或将要竣工项目。
6、项目手续是否齐全:
(一)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资金使用证明或审计报告: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项目是否存在其他融资:
(一)项目不得进行重复融资;
(二)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贷款,若存在贷款是否使用债贷组合;
(三)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四)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
附:政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