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致富,先修路。
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
那么关注此事的小伙伴就有疑问了,为什么要发行“公路债”?哪些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发债?如何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
那么针对上述热点问题,
今天,小编就给你带来详细的解读!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26日
何为政府收费公路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采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融资模式为何调整
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建设—经营—转让)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政府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政府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
各地发债额度如何分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每年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建设融资需求、车辆通行费收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各省的发债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债券将来拿什么来偿还
《办法》予以明确: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
专家认为,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还有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这些都可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