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事件发生也趋于常态化。违约债券的处置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债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关注。债券投资者保护在刚性兑付时代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打破刚性兑付,债券投资者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一、债券投资者保护的特点与难点
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公司债券信息普遍存在披露同质、粗糙、空洞、流于形式等问题。此外,在债券基础设施不统一的情况下,同一债券发行人的不同债券信息披露可能散落在各交易场所的信披平台中,导致在交易所平台购买债券的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取发行人发布在其他平台的信息。
二是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实践有待完善。债券违约持续爆发之际,新《证券法》将受托管理人制度写入法律,表明伴随信用债的违约,监管层立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集团性,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双重治理机制,完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机制。
三是违约债券处置或退出方式不够丰富。在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或遇到兑付困难的情况时,目前较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增加担保等增信措施以谋求投资人同意延期兑付债券,防止实质违约发生。近年来,债券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多种措施,为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提出多元化的退出或保障路径。
二、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一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用综合发展的眼光看待拟投资的债券。投资者不能仅通过信息披露关注企业本身提供的各项数据和说明,应当预先做好财务分析和行业分析,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的系统风险、企业的运营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和违约后的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债券投资前景作出判断。
二是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退出方式,完善交易制度。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后续可逐步设立跨市场交易机制,允许银行间市场等其他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参与到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中,丰富交易方式。
三是继续夯实中介机构责任,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承销商和监管机构在兑付危机下应当积极要求债券发行人提供保障措施,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虽然目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保护制度仍有待完善,但却是债券持有人表达诉求的有效通道,在债券出现违约风险之时,理应积极参与。(陕西证监局 赵元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