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关于《办法》修改的背景,缴存、提取和贷款三大板块出现调整和新增的内容、职工需要注意的事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处处长徐建国进行了讲解。小编摘取重点部分为您解读。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管理办法通知
目标:让更多职工实现“住有宜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3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三大细则颁布实施。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公积金占职工家庭财产的比重不断上升,职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和需求增加。
“此次修订,参照业内城市中心的做法,将原有的‘细则’,统一改为‘管理办法’。”该负责人介绍,2017年,住建部首次颁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缴存》和《贷款业务标准》。与之对照,我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提取细则》和《贷款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后期也陆续制定实施了一些更符合实际、便民惠民的政策措施,如出台物业费及房租提取、建立健全骗提骗贷防控机制、引入贷款个人征信审查机制、出台港澳台在扬就业人员缴存办法等。此外,随着“放管服”改革工作不断加强及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网上业务迅速发展。因此,三个《细则》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中心业务发展需求。
根据十九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精神,新《办法》旨在帮助更多的职工实现“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的目标。
《缴存管理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2010年,我市颁布实施的《缴存细则》明确将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范围。如今,我市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已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非公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和港澳台在内地就业者等。因此,新的《缴存管理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新增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明确劳务派遣形式或外包工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将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
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所确定的月缴存额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分支机构初步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和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
《办法》还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明确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开具缴存证明的有关规定。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新增网上缴存章节内容。
《贷款管理办法》:出现不良情况将“不予贷款”《办法》新增三大原则,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互助互济、利率法定”的原则。借款人申请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公积金贷款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条明确规定“贷款对象”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及以上缴存余额的职工”,包含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明确“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的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不得超过3个月。”
为加强贷前审查,防控贷款风险,调整补充第十三条“不予贷款”的有关规定: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新增“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最近10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10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为贯彻“住房不炒”,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我市实行贷款次数限制,新增第十四条“对借款申请人、配偶均实行住房拥有套数和贷款次数限制,限制规则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提取管理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自住房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办法》明确“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仅限于职工及配偶,取消原《提取细则》“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
网上提取服务
为防控“一房短期内频繁交易”的骗提行为,明确提取限额,《办法》第八条提出:购买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不能办理多次提取。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第九条对婚前住房提取行为加以规范,提出“属于职工婚前所购住房且确认为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住房有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配偶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办法》调整部分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规定:取消原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规定;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在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增加“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条款。
关于大家比较关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加装电梯费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中提到,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治疗,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病种还新增了冠心病、血友病、中风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症四种疾病类型。
特殊病种范围
编辑 张婷婷
记者 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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