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的缴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选择忍气吞声。
面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由其责令单位限期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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