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2021年度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的通知》(黄房金委〔2021〕3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二)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月总额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各地财政与人社部门规范工资津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单位性质分类,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2021年缴存基数的审核把关。
机关单位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发放的津补贴和奖励工资等收入。工资、津补贴以人社部门对各单位人员工资最新的调整审批表为依据;奖励工资严格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按实发数计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其他能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以市财政与人社部门的具体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发放的津补贴和绩效奖金等收入。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规范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
(三)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297元,下限为180元;为加快市区人口聚集、扩大城市人口规模、优化营商环境、适当减轻企业负担,新市民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可以执行100元缴存标准。
(四)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各单位须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二、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各单位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年中遇个人工资调整或职务变化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至2021年6月份;凡有暂存款的缴存单位,须对暂存款进行核对、清理。
(二)确因经济困难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的企业,由缴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并形成决议,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
(三)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相关办事处下载本单位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表格可从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gjj.hg.gov.cn),并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并从2021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填报《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到元位(见角进元)。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13〕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相关精神,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各缴存单位请向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咨询办理。
黄冈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hg.gov.cn
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相关附件请在官网进行下载)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