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司法机关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太原市出台了《关于申请查询缴存记录及出具缴存证明业务操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根据规定,今后,缴存职工本人可通过网上查询、窗口查询、专线查询、联名卡查询四种方式,了解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查询申请
《规定》指出,缴存职工本人可通过网上查询、窗口查询、专线查询、联名卡查询四种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网上查询,即职工本人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查询;窗口查询,即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在中心各分理处进行查询;专线查询,即职工本人拨打12329服务热线通过语音提示进行查询;联名卡查询,即职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本市范围内交通银行的多媒体机查询。
同时,对于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到所辖分理处进行查询;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系统”的缴存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则可直接通过 “单位版系统”进行查询。而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要求查询单位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时,需提供介绍信和工作证向单位或者职工缴存分理处申请协助查询。
根据规定,查询内容包括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比例、余额和缴存明细等相关信息。
证明申请
在住房公积金证明出具方面,《规定》中要求,缴存单位因上市、审计等原因需要出具单位缴存证明时,应当由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提出申请,分理处认真核实,据实出具。
而缴存职工因本人需要出具证明时,可由本人持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也可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职工身份证及A4纸复印件,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申请出具缴存证明或者账户明细 (最近36个月的缴存明细)。
此外,法院或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要求书面调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缴存情况时,需由承办人持调取证据的司法文书及工作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向单位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提出申请,分理处认真核实后,据实出具。 本报记者 梁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