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大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服务稳增长保民生四条政策的通知》(冀建综函﹝2022﹞29号),现将文件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内容进行转发,请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
三、新购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
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