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老旧小区改造住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部署, 进一步支持我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文山州8县(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对本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部分。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开工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实际出资额。
三、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取人需提供的资料
1. 提取人本人身份证;
2. 改造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明及个人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3. 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
4. 提取人为配偶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申请人为子女的须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由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任一出具即可)。
(二)办理流程
1. 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提取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2.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向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局获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信息资料,县(市)住房和城乡建局要积极配合提供提取人所居住的改造老旧小区项目相关情况证明,具体包括:改造项目涉及的提取人名册、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小区居民出资方案等。
3. 提取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的,须提供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