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下月上调)
温州公积金月缴存额7月1日起上调,最低月缴存额调整至637元,从7月1日起,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上调,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额将由上年度的596元调整至637元,同时最高的也将从去年的2976元调整至3182元。
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下同)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 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之和。计算所得的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见角见分进元。
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5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182元 (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182元计算;如高于15910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303.1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591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 26516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也就是说,2016年度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和最高月缴存额, 将分别调整至637元(5303.17×12%)和3182元(26516×12%),而去年最低和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596元和2976元。中金网6月29日
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 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申请调整。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 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 外)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温州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调为12倍
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温州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作出调整,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此次新政主要涉及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等。
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其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对于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对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在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签约业务目前暂停签约),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已提供“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贷款本息偿还明细,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再次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另外,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后,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及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明确为提取申请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以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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