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公管委〔2018〕1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全市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在2017年标准的基础上,单位和个人各提高1个百分点。以后各地根据财力状况,逐年提高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二)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垂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核算,执行限高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为企业和个人各12%。
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核算。缴存比例按企业和个人各8%—12%执行。
企业效益一般或有一定困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企业和个人各5%。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近三年(2016年—2018年)新建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低于10%。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缴存额上限。在本市城镇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
(五)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最高不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
(六)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一)缴存单位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政策性奖金。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明确为:市城区(含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市直、垂直单位)309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85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广水市28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定为:市城区14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13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
对2017年度未达到月缴存额上限的单位职工,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项政策性奖金可以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要求做好年度缴存审核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县办事处、广水办事处),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已核定预算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扣缴到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县办事处、广水办事处),不得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2月13日
编辑:闻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