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最近一段时间,我市鸡泽县中医院多位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执法处反映,单位未给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对此,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重拳出击现场执法,坚决维护职工权益。
据了解,自去年四月起,鸡泽县中医院有多位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反映本单位未给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影响了自身权益。接到投诉后,公积金中心执法处立即通知鸡泽管理部核实情况。鸡泽管理部执法人员前往鸡泽县中医院了解到职工反映情况属实,并多次前往该院找到其负责人讲解有关公积金政策,告知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有义务为录用职工缴纳公积金,这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一项权益。但管理部执法人员经多次执法,并向该院下达催建告知书和律师函后,该院仍然以“刚刚建设新的办公地点”等理由,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置职工的权益于不顾。
针对鸡泽县中医院的情况,为坚决维护职工权益,日前,市公积金中心执法处执法人员重拳出击,从邯郸前往鸡泽现场执法。当日,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该院副院长李丁杰称,该院高院长与主管财务的李院长都不在医院,一位在邯郸坐诊,一位在县里开会,自己则刚刚在医院任职,主要负责后勤工作。现场,李副院长答复,已向医院高院长和分管财务李院长汇报情况,会尽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程序,执法人员再次向该院现场递送了《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告知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该单位应自收到本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但如今,限制期限已过,鸡泽县中医院依然置本院职工的权益于不顾。日前,本报记者与中心执法部门联系后获知,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邯报融媒体记者 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