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下调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低可贷款额度为每户20万元。
二、延长公积金再次贷款间隔时间。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四、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年限较长职工贷款额度。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0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每户可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提高后贷款额仍不得超过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五、本政策自2018年2月6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本政策第一条适用的节点为: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节点;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节点。
六、本政策实施范围为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七、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本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