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2.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包括哪些购买方式?
答:包括分期购买、一次性付清购买和首付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三种方式。
3.购买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购买二手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新产权证后,职工应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契税完税后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若职工不能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由当地税务部门或住建、房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复印件上加盖部门专用章,可视同原件办理。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5.回迁房补交住房差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回迁房补交住房差价,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住房差价款增值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增值税发票出具后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差价款。
6.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三个月的近期正常还款明细原件(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总额。
7. 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借款合同、还款明细有何具体要求?提取限额如何计算?非夫妻关系共同借款人如何提取?
答:(1)借款合同。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版本不统一,合同不是住房借款专用的,合同内借款用途一项应有明确的“住房借款”表述内容。
还款明细: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非还款计划),各家银行格式不同,但必须是银行前台或个贷中心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还款明细上要显示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提取日前最近的不少于三个月的正常还款记录。
(2)提取限额。职工正常按月还款,提取限额是月还款额乘以12;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提前还款记录显示在还款明细上,且上次提取未含在提取额度内的,本次提取限额可以把提前还款金额计算在内。
(3)非夫妻关系共同借款人。依据还款卡确定主借款人,主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一借款人不能提取。
8.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原件、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提取的额度按照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标准执行。从2018年7月1日起,租赁菏泽城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商品住房的,当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元;租赁定陶区和县城商品住房的,当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租住商品住房如果还能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取的额度可为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无房租赁期间,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
9.无房证明如何出具?如何界定出具地?
答:出具部门:2016年9月26日前需由住建或房管部门出具,2016年9月26日之后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必须两部门同时出具方可有效。菏泽城区(不含定陶区)租赁住房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市、牡丹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出具地:职工工作所在地与缴存地是同一辖区的,无房证明由缴存地相关部门出具;职工工作所在地与缴存地不是同一辖区的,无房证明由工作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同时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所在地证明。
10.享受城市低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享受城市低保,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凭低保证当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10000元。
11.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收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物业费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一套住房,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所缴物业费。
12.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菏泽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缴存凭证取得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所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13.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规划证核发后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乡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规划证核发后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14. 购房合同没有备案专用章,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住房(包括商品自住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的购房合同上若无住建或房管部门备案专用章,则必须有住建或房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
15.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住房,如何确定提取限额?
答: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上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其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提取限额。
16.在本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在本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名下其他住房符合提取要求的,是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不能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7.职工购买住房,能否申请提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子女购房,根据购房人的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延续至配偶和双方的父母;父母购房,根据购房人的需求提取可延续至子女和子女的配偶。
18.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应提供职工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单位证明原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20.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21. 出国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出国定居,应提供签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2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先封存,再按以下情况做相应的业务处理:(1)职工有新就业单位,新单位是本市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本人(或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表》、职工(或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到原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2)职工新就业单位是异地正常缴存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到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业务。
(3)职工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的,账户继续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仍未建制缴存的职工,可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2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但需签署“单身声明”或“直系亲属关系声明”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当场面签,不得代办。
24.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如何拨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拨付职工本人。在办理资金拨付时,申请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卡)原件。申请职工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由代办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款项仍拨付申请职工本人。
25.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款项如何拨付?
答: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款项首先拨付给去世职工本人。如果不能将款项拨付给去世职工本人,作如下处理:
(1)去世职工有遗产继承公证的,款项拨付给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去世职工无遗产继承公证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代办,并将款项拨付给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代办人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原件;代办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父母、子女身份证、银行卡原件,不能提供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的,须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26. 如何处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答: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提取管理办法执行,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坚决杜绝人情提取、关系提取。对伪造材料非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造成骗提套取事实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没收其提供的材料原件。造成骗提套取事实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督促退回;仍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