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发生,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4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联系电话:0635-2938860。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发生,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人名单”),是指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业务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人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违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人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评估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人名单: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四)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五)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人名单:
(一)提供虚假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九条失信人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规违法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职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失信人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失信人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失信人名单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十条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失信人名单。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的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二)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三)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四)失信人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违法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六)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二条拟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
(一)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享有陈述申辩权。公积金中心在作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决定之前,应向拟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对象送达《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拟纳入告知书》(见附件),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应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拟纳入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人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从轻采取处罚限制措施;未纠正违规行为的从重采取处罚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失信人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最长5年。
第十五条失信人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
(四)纳入失信人名单期满,符合解除失信人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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