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声明自2019年6月24日起,为规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其中就两项贷款事宜做了重新认定:
公积金异地贷款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户籍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
申请人家庭的征信报告显示正在还款的房产套数计入申请人目前的住房套数。
据此,本月24日起,中山公积金将正式实行“认房又认贷”的贷款新规定。此外,目前已有一些自媒体发表文章表示,对于异地公积金购房者,除了审查其在中山使用公积金的贷款次数及住房套数外,还需提供在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
对此,南方 记者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获悉,对于异地公积金购房者,目前,公积金中心并未要求提供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公积金使用次数,异地公积金购房者只需提供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即可。因此,网传的需提供户籍地公积金使用次数并不属实。
对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规定,将帮助控制利用公积金贷款“炒房”的现象,同时也可以使购房者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更加明晰。根据中山公积金中心印发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此外,《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郎慧
【作者】 郎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南方号~中山市~中山自营号~中山楼市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