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
关于调整2022年度淮北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发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缴存基数的核定必须真实合规,缴存基数为2021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月缴存额计算
各缴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纳入缴存基数计算之列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等。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文件规定以及《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综〔2019〕335号)要求,合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到元)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下限均不得低于5%,上限均不得超过12%。
四、基数调整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841元。据此,2022年度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71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25元,合计不得超过5450元);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737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7元,合计不得低于174元)。
五、时间要求及其他
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必须足额汇缴至2022年6月份,从7月份执行新基数。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自行按流程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2022年调整基数以后不再进行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差额。对未经审核的补缴、多缴款项应做退回处理,不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