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都应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细则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三)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明、单位公章、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到单位开户时选定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拷贝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表格或登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tonghua.gov.cn)、网上大厅下载或领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纸质和电子);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电子);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6、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
7、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原件)。
8、其他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仅限没有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
9、工资发放表:全体职工缴存登记最近月份的工资发放表(纸质原件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及电子表)。
10、全体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在中心规定的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第八条 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办理缴存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正常连续缴纳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得有断交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到需要贷款房屋所在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填写《通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约定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原件);
(三)本人参保证明(原件);
(四)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九条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 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者。以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户口薄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并重新签订《个人住房公积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按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并转移到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证明),连同下列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单位无法联系,经与有关部门核实后单位已注销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人员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冻结期满,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解冻手续。
(一)账户冻结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冻结申请表》,要求办理账户冻结:
1、法官工作证原件;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解冻申请表》,要求办理账户解冻:
1、法官工作证原件;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最高不得超出60周岁。
(二)购买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三)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最长年限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的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委托人与受委托银行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中心及中心授权的管理部查询、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合户、转移
第二十二条 封 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封存要件
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
3、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1)《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手续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在调转工作、调入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形:调令或任职文件等工作调转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单位合并、分立后新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形:单位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单位在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没有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7、职工因停薪留职等合法合规原因单位停发工资的情形:停发工资文件和材料(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8、判刑:法院判决书(原件);
9、退休: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原件或相关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形: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11、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自愿申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4)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且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开户缴存登记人员封存之前,必须将之前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方可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启 封
(一)办理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帐号。
(二)启封要件
(1)启封情况说明书;
(2)启封明细表、重新签订聘用证明等录用手续、启封月份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启封时间:单位经办人员按照封存手续已经为该职工在当月办理完封存业务的,当月不可同时再次申请办理启封业务。
第二十四条合 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的自愿缴存者)以上人员,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职工新增月份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每个职工、个人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个人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其一个或多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待封存后由正常缴存公积金账户所在公积金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办理账户合户。
第二十五条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由外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为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方可办理。
职工登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tonghua.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准确无误后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六条缴存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大厅、自助查询机、12329客服电话等客户终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证明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所管辖地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办理: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六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 月10 日起施行。
来源: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