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租房申请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含)以上或购房提取2次(含)以上,不允许再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2、夫妻双方名下在租房所在地无房产;
3、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满3个月且连续足额缴纳,且提取日的上个月已经缴交;
4、只可提取当年租金,一个年度内提取一次;
5、缴存地与租房地不是同一地区的,需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地证明;
6、租金核定标准如下:
(1)80㎡以下的普通住宅,租金8000元/年,学区内的房子10000元/年;
(2)80㎡-100㎡的普通住宅,租金14000元/年,学区内的房子16000元/年;
(3)100㎡-120㎡的普通住宅,租金20000元/年,学区内的房子22000元/年。
四、办理材料:
1、有效期为近一个月内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由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的证明)原件;
2、提取人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中须包含房屋坐落地址、面积、租房金额等详细信息)原件;
3、所租房屋的房产证或合同(双方名字与协议相符,并按手印)原件;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5、结婚证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完全保持一致。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机构: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旗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九、办理地点
市中心本部:新城区大明街15号
阿旗管理部:阿鲁科尔沁旗新城区集通街中段西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左旗管理部:巴林左旗新城区契丹大街迎宾花园东四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右旗管理部: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北罕山路西中和祥颐景园五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林西管理部:林西县东环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克旗管理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东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翁旗管理部: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喀旗管理部:喀喇沁旗锦山镇新城阳光花园小区9座A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宁城管理部: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中段南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敖汉管理部: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中段西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红山管理部: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房产综合楼四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松山管理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友谊大街恒盛大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元宝山管理部:元宝山区平庄镇旱河西王府步行街北元宝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十、联系电话:
市中心本部:0476-8303041
阿旗管理部:0476-7232299 左旗管理部:0476-2313366
右旗管理部:0476-6221320 林西管理部:0476-5327199
克旗管理部:0476-5231870 翁旗管理部:0476-6331760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宁城管理部:0476-4272030
敖汉管理部:0476-4341222 红山管理部:0476-8337004
松山管理部:0476-8472036 元宝山管理部:0476-3559208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