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网04月01日讯, 虽然双鸭山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双鸭山公积金提取条件、双鸭山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个人公积金在线查询: http://www.sysgjj.com/ ; http://122.156.218.226:7001/wscx_dq/index.jsp。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直属市政府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独立事业单位,内设 7 个科室、 3 个办事处,分别为正科级,即综合科、核算科、归集科、信贷科、政策法规科、稽核科、信息技术科、集贤办事处、宝清办事处、电厂办事处,依法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信贷管理等业务。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德政路
邮 编: 155100
电 话: 0469-4464114
传 真: 0469-446429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单位主页: http://www.sysgjj.com
一、双鸭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较低生活保障费用的
(九)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并且单位与管理核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符合提取条件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的
(二)在外地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另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的。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核实、管理核心审批的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支取单
(二)单位财务经办人持介绍信、身份证、财务印鉴及相关提取要件,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2十二条 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的,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关提取要件直接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或者单位结算帐户。
管理核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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