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13日讯(记者杨荣峰 李爱华)7月13日上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9个分中心等11个“双评议”参评单位负责人上线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回答网民提问。不少网民留言咨询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上线单位一一作了回复。
(图为上线现场。记者杨涛 摄)
网友xiaoduo0601:现在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是否还可以继续取出公积金余额?
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还贷。
网友chenminasd:请问公积金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
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汉口分中心: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编辑: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