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5日12时30分,梁某在进行手部钢板取出手术过程中,进入手术室后因地上有水,且脚上穿着一次性塑料鞋套滑倒摔伤。10月17日,核磁诊断出腰1椎体压缩骨折。10月19日,脊柱科及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建议卧床保守治疗2-3个月,并佩戴支具定期复查。本应手术次日出院的梁某因为院方的一系列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意外发生,治病变染病,旧病未愈又平添新伤。
梁某回忆,自己摔倒之后女医生就问怎么回事,护士说地上有水。女医生训斥护士“说了你们多少次了,要不搀扶着,要不推轮椅,要不推床,就是不听,这次找大事了吧”滑倒之后我缓了一下,然后就被抬上了床上检测拍片,发现腰椎骨折。当自己要求告诉家人的时候却被医生拒绝“时间长了怕等着着急,最好做完手术一块出去”随后,医院就在未告知家属更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局麻改为全麻继续手术。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对医院手术部(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且手术部(室)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接送患者的区域。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也强调,医院须建立《手术病人接送及交接制度》对手术病人执行严格的接送制度保证病人安全。
监控视频显示,院方护理人员只是在前面走,让患者在后面跟着,起到引领作用,并没有使用平车或轮椅转运病人等安全设备,更没有进行搀扶。完全没有尽到接送患者义务及保证患者安全的义务,院方护理素质不专业管理监督不严格是发生意外的客观原因和直接原因。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到医院就诊,从挂号亦或住院那一刻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接受院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病人到医院就医,医院对病人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就医院的总体环境来说所有到医院的人医方都有保障其安全的注意义务;而对于医院的特殊场所手术室及手术病人,对其区域范围内医方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院方手术室地面是光滑的,且留有水渍并不整洁,让身虚体弱的病人穿戴一次性的塑料鞋套,院方保护措施不完善防范机制不合理是导致患者滑倒摔伤的形成原因和主要原因。
另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没有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让其“缓一下”再进行检查,发现腰椎骨折后不仅未及时救治,而且未及时通知家属说明伤病情况,在未经协商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篡改手术麻醉通知书,院方责任意识不到位风险把握不平衡是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加重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家属称,为此自11月3日以来,就多次找院方交涉请求帮助,然而院方却推诿搪塞,不仅未表示任何歉意,甚至态度蛮横言辞恶劣,篡改病历伪造事实侮辱梁某。医患办刘主任对申诉拒绝签收,一直甩锅给当班护士作为挡箭牌,称最多只有一万五的承受能力。主管院长窦某更是表示,手术室是公共场所,地面平整,没有门槛和其他障碍物,更没有规定必须用推车将患者推进手术室,并捏造梁某有多次摔伤的病史进行人格侮辱。家属多次反映到12345平台,省卫健委三次均回复“在手术室不明原因跌倒,无法分清责任”,在家属拿证据到省卫健委质问时,省卫健委说只是在网上回复网民的,不认同的话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推至石家庄市卫健委。
如今,两个多月过去了,患者仍在手外一科进行治疗,病情恢复缓慢,并因长期卧床,出现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等症状,需依靠支具勉强活动,生活不能自理,忍受着不该承受的痛苦,精神一度崩溃只能凭借药物稳定情绪。等待出院遥遥无期,多方反映迟迟无果。手术室主任、护士长没有一次慰问,未付分文治疗费。
据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是一所省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改善医疗卫生行业软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环节。消除相关管理人员的避责行为,形成各级医院、基层群众、行政单位三联并进的监督机制压实责任,构筑源头防火墙和调解减压阀以及调查缓冲区是助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期望相关部门本着以病人为中心,视质量为生命的核心价值,切实履行除患者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的服务宗旨,介入调查给予患者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