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平乐县一村民徐某刚投资4万元买辆车,月底其发小驾驶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车辆报废。作为车主血本无归依然主动垫付6万元后,却成第一责任人判赔110万。甚至准备请律师的全部身家,银行里的2万存款,也被法院实施财产冻结,诉苦无门。可肇事司机,买保险的运输公司,卖保险的中国人保平乐财险全部未赔分文。
事件起于2020年5月15日,陈某在驾驶同村发小徐某挂靠在平乐县鑫远运输公司的中型自卸货车时发生车祸,导致对方车主卓某不幸身亡。2021年1月20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平乐财险仅赔偿卓某家属交强险11万,徐某赔偿110万,陈某和鑫远运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某对于如此裁定疑惑不解:陈某因个人全责引发事故致人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作为第一赔偿责任人。平乐财险起初协商赔偿80万,后又因驾驶员陈某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免除商业第三者险责任,就算自己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把主要责任全部推诿给我一分不出,那么买保险还有何意义?
平乐财险免除责任的依据是已经消弭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载明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笼统概括的表述并无明确指向,到底是那种许可证模糊不清效力不足。专家指出,该条款在法理上并不合理,其核心体现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行政需求,在理论逻辑上和交通事故的质料因和理论因并不关联。已于2020年9月4日中保协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明确删除了该免责条款。
平乐保险保险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条例》中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明确包含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也未证明对此尽了明确说明义务。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对于违反行业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而免责有失公平,以此拒赔亦不符合近因原则。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三方的现实责任能力,也是导致最终裁定偏颇不一的因素之一。保险公司存在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众说纷纭,平乐保险起初协商赔偿80万,足以证明其责任能力不止交强险的11万,徐某则是妻离子散颠沛流离,甚至银行里的2万存款也被法院实施财产冻结,连起诉的律师费用都捉襟见肘。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固根本利长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责任企业,其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可小觑,充分履行好保险业自身所持有的社会责任,真正的聚焦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操心事,对于民生事故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和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清醒,勇于面对、敢于作为、善于化解危机和挑战,而不是逃遁避责与我不干,不忘销售保险就是销售信用的灵魂本质。
苏格拉底把认识自己作为哲学的主体,以人的心灵为本源把哲学从神圣的天上拉回人间,他从观点论的立场认为外部世界的一切规则都来源于心灵,心灵的原则就是德性。法律的宗旨或者说最终目的也是如此,一切规则都要回归德性,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的法则——以人为本。期望法院能够不拘于时代不忘于使命,体现人民的利益,增进人民的福祉,解决人民的困难给予一个兼容并济的结果。